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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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爽.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适用中的几个问题[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4(4):6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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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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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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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是一种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各种违约行为均可导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一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另一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在一定的情形下具有对价关系和牵连关系,一方可以以对方未履行从债务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了防止当事人不当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必要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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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违约 拒绝履行 瑕疵履行 部分履行 迟延履行 受领迟延 主债务 从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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