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中的竞争法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吴园妹.《告知函》中的竞争法问题[J].中关村,2014(11):94-95. |
| |
作者姓名: | 吴园妹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 |
| |
摘 要: | 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合理通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告知函》引发的争议
2013年9月,原告许某将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在其起诉状中,许某称,2002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双方曾共同开发某项目,许某具体负责市场推广、技术支持等工作。2012年5月,双方不再合作,转向个人发展。2013年5月,许某与案外人某软件公司就另一类似项目谈判,期间,被告公司向该软件公司发送了《告知函》。
|
关 键 词: | 竞争法 科技公司 软件公司 不正当竞争 自身利益 共同开发 市场推广 技术支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