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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中的竞争法问题
引用本文:吴园妹.《告知函》中的竞争法问题[J].中关村,2014(11):94-95.
作者姓名:吴园妹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
摘    要: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合理通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告知函》引发的争议 2013年9月,原告许某将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在其起诉状中,许某称,2002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双方曾共同开发某项目,许某具体负责市场推广、技术支持等工作。2012年5月,双方不再合作,转向个人发展。2013年5月,许某与案外人某软件公司就另一类似项目谈判,期间,被告公司向该软件公司发送了《告知函》。

关 键 词:竞争法  科技公司  软件公司  不正当竞争  自身利益  共同开发  市场推广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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