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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引用本文:李伟.试论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J].武汉金融,2001(9):22-23.
作者姓名:李伟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从事风险投资的主体主要是风险投资公司,其经营风险投资的资金通常依靠发行风险投资基金来筹集。美国最典型的风险投资公司是合伙制公司。一个风险投资公司同时管理着若干个合伙关系,一个典型的合伙关系有6-12个一般合伙人,他们是有经验的财务、销售、工程、软件开发、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专家或曾经在某行业的企业中当过经理的人,还有一小部分来自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一般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者,在合伙关系中出资比例很小,只占1%,主要的投资资本由有限合伙人提供。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个,机构或个人都可以。一个合伙关系的年限一般10年,前3-5年投资于10-50个项目,后几年主要是监督管理,把成功的项目卖掉,在合伙人间分利,不成功的了结。风险投资公司一般在投资周期过后即组织新的合伙关系基本上就是项目找合伙人,有时效性,不是一个永久性的科技基金。

关 键 词:中国  风险资本市场  风险投资主体  风险资本释放机制  法律
文章编号:1009-3540(2001)09-002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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