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算法律行为规范特征及预算法法权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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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淑静,章志龙.论预算法律行为规范特征及预算法法权特点[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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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淑静 章志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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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预算法的法益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在其指引下,预算法律行为规范形式不同于传统的私法规范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其主要是义务性规范,强调个体对社会的义务;法律规范指向的内容——预算法的权力/权利配置格局应当实现结构性均衡;法律对行为规范方法正在实现由传统主流法的条件程式向现代法的目的程式转变,对法律行为的控制制度以直接规制为主导。预算法法权配置结构特点主要体现为:预算法法权具体内容是私有财产权和国家财政权(预算权),两者的关系本质上应是动态互动的;预算权多元化且主体专属性和宪政精神下"元权利"式制度化表达;预算中公民权利规范化与自治化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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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算法 预算法律行为 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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