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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机制研究
引用本文:法云江,张永军,陶翠霞.对我国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机制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9(23):124-129.
作者姓名:法云江  张永军  陶翠霞
作者单位:临朐县检察院
摘    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手中。强制措施都会不同程度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了保障人权,防止强制措施的滥用,有必要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权,当然也包括对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权。但是我国现行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其原因有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等。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我国实际,加强和完善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

关 键 词:强制措施  侦查监督  问题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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