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棉花公证检验的质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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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毕玉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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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本刊特约评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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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8月3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14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设立了公证检验制度,要求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过公证检验;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前,可以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公证检验由各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实施,以保证公证检验的客观、公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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