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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正>财税[2011]8号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印发

关 键 词:边境小额贸易  通知  一般贸易  边境地区  人民币  出口货物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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