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 |
作者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 |
摘 要: |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关 键 词: | 增值税 资产重组 纳税人 公告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