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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自由裁量
引用本文:乔新生.公共利益与自由裁量[J].财经政法资讯,2007,23(2):8-12.
作者姓名:乔新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关 键 词:公共利益  自由裁量  国家规定  物权法草案  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  合理补偿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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