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公共利益与自由裁量
作者姓名:乔新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关 键 词:公共利益 自由裁量 国家规定 物权法草案 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 合理补偿 不动产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