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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公共利益与自由裁量
作者姓名:
乔新生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我国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关 键 词:
公共利益 自由裁量 国家规定 物权法草案 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 合理补偿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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