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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执法检查若干问题及其对策
引用本文:袁志明.新《会计法》执法检查若干问题及其对策[J].浙江财税与会计,2002(2):26-26.
作者姓名:袁志明
作者单位:嘉兴学院
摘    要:新《会计法》执法检查已成为国家执法部门关注的一个热点,在全国各行各业全面铺开,从实际运作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一是执法主体的单一性使执法检查力不从心。新《会计法》第七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新《会计法》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有些地方财政部门主要抓财政支出,《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重担又只好由会计工作管理处(科)挑起。由于人员编制有限,力单势薄,显然是力不从心。尽管新《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可审计、税务、金融等主管部门由于受到行业业务范围的限制,执法检查不可能象财政部门那样广泛、深入,难以履行新《会计法》执法检查职能。二是检查客体的多样性使执法检查无从下手。新《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账薄;(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是否真正、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上述四个方面检查中,第(1)、(4)两点表面着较为简单,但从检查实际看,一些单位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无证上岗、借证上岗等现象仍然十分突出,而要查出上述问题,需要大量取证时间和必要的人力;至于第(2)、(3)条,从检查和掌握的典型案例情况看,会计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隐蔽,假假技术也在不断发展,要在短期内靠现有会计管理处(科)力量逐笔逐项检查成百上千单位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难度相当大。这些情况可能导致一些执法检查走马看花。三是执法机制的模糊性导致执法检查流于形式。尽管新《会计法》列举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而且在每一条中都提到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虽然执法人员发现一些单位会计数据失真,假账真算、虚盈实亏等问题极为突出,仍苦于无相关法律条规定,最终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只好以罚代刑、或轻微罚款了事,甚至不了了之。

关 键 词:会计法  修订  执法检查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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