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案情经过 2005年 3月 21日, L公司(杭州某石化有限公司)与印度一个客户签订了一份共 80公吨货的化工合同,合同规定 CIF NHAVA SHEVA(那瓦夏瓦港),分批交货,付款条件为:每批( 16公吨)交货前买方先付该批货物的 20%预付款, 80%余款做即期 D/P. L公司在收到该客户第一批货物的 20%预付款后于 2005年 6月 13日的船期发货至目的港 NHAVA- SHEVA,该批货物于 2005年 7月 3日抵达目的港,但时至 7月下旬买方一直未去提货.在 L公司的多次催问下,客户在 2005年 7月 10日发 E- mail给 L公司告知他们会于 2005年 7月 11日- 17日期间付款提货,但是在此期间我们并没有收到他们的货款, L公司于 2005年 7月 18日开始联系对方公司负责人问他们什么时候付款提货,请他们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但对方负责人及客户一直未给予答复.此外,从国外代收行又获悉客户要求银行保存单据至 7月末,他们会在 7月末付款买单,但未申明拖延付款的缘由,后经多次催促,终于 7月 22日客户来邮件说他们会于 8月的第一周付款并会于 2005年 8月 5日- 10日期间去提货.但经查询进口商一直未办理 B/E填写手续.在这期间, L公司非常焦急迷茫,担心的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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