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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亏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83号令),为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菌剂(以下简称“微生物菌剂”)的安全应用,现就加强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和卫生检疫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检疫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安全  环境危害  微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保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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