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国外资征税权与间接征收关系辨析 |
| |
引用本文: | 石俭平.东道国外资征税权与间接征收关系辨析[J].企业经济,2012(5):160-163. |
| |
作者姓名: | 石俭平 |
| |
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商系 |
| |
摘 要: | 伴随间接征收概念的不断扩张,作为东道国合理管制权力的征税权也逐渐被投资者质疑从而提起征收之诉而要求补偿。过度的征税、歧视性的征税以及逾越善意本质的征税有可能被视为间接征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洲人权条约》等极力倡导保护私人投资权利的国际条约在其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却将天平倾斜于东道国,设置了争端解决的前置程序或形成了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我国外资征税体制虽然发生了重要的变革,但无论从税率的设置还是实施的普遍性和效果来看都不构成对外资的间接征收。
|
关 键 词: | 征税 间接征收 国际条约 区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