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救我们这家高科技企业》续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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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者按:本刊今年第一期刊登了桂林山海生化制品有限公司、桂林山外山有限实业公司法人代表庞中华的一封来信(救救我们这家高科技企业》(见本刊97年第一期43页)。庞中华对桂林市中级法院做的一审判决(见本刊97年第一期44页)不服。认为原审判决EGF项目中试开发的合作人为第三人和被上诉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n项目北京中试基地所有权属被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收购外方股份和融资权益之款不当;判决上诉人返还贷款和购房款息以及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管理费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被上诉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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