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前不久,乳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了一起因工伤待遇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某系某金矿职工蔡某承包矿点的雇用工,自1996年初开始从事采矿工作,月工资为600元。1998年2月19日,王某在爆破矿石时,因处理哑炮,不慎被雷管炸伤左手,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6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王某要求某金矿给予工伤待遇,但企业一直未予解决,王某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经查,王某申诉情况属实。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及《企业职工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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