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厂长的行为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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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俊 罗凤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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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国营彩印厂为充分发挥职工工作积极性,与本厂供销科签订了经济承包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供销科采购纸张等原材料所节约费用,由供销科与厂部按‘三七’比例分成;若购价过高要根据损失大小酌情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1994年供销科副科长崔某在云南云丰造纸厂采购纸张时,发现该厂有其所需型号的便宜纸,遂回单位向厂长李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汇报。李某前往实地考察后,决定由崔某将该厂有划痕、黑点准备报废的样品纸带回单位试机,确定能使用后,由崔某以5500元/吨价格购进该型号副品纸28.332吨,然后经李某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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