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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机制在保险人恶意理赔情形下的嵌入研究
引用本文:黄丽娟,谭媛媛.惩罚性赔偿机制在保险人恶意理赔情形下的嵌入研究[J].保险研究,2016(4):9-9.
作者姓名:黄丽娟  谭媛媛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资助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财产,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信托管理,是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和增值的客观需要。但必须同时加强信托监管,保护基金安全。因此,必须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监督制度的行为依法处理,严惩不法行为人,及时处置社会保险基金信托中的风险和违法行为,并使社会保险基金信托中信托财产发生的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和补偿,有效地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确保其保值增值。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关系型合同  机会主义行为  严重恶意理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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