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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不当,错误的纠正不了 关于复议的直接变更
引用本文:甘应龙,谈湘兰.变更不当,错误的纠正不了 关于复议的直接变更[J].工商行政管理,2007(6).
作者姓名:甘应龙  谈湘兰
作者单位:湖南省工商局,湖南省工商局
摘    要:从2002年第1、2期开辟“执法得失一家言”专栏,到2003年第4期,半月刊陆续刊登了十余篇甘应龙、谈湘兰同志的案例分析文章,读者反映积极。这两年,作者又重新收集、整理了一些案例。本刊将从本期开始陆续予以刊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后,对工商机关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是每个工商干部都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本刊拟刊登的这些案例都是一些被上级机关纠正了的有瑕疵的案件。现在对这些案例进行总结剖析,并非为了追究责任,而是通过汲取教训,更有效地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当然,文中的观点仅代表作者的看法,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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