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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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洁 张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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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移动通信公司(高洁),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98级(张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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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担保法》的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作为保证人和由他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均已成为可能。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或法律顾问,对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尤其是对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应该有所了解。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作为债的担保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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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担保法 保证责任 权利主体 一般保证人 先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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