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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进一言
引用本文:雷时奋.对《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进一言[J].中国技术监督,2002(2).
作者姓名:雷时奋
作者单位:广西轻工产品质检站
摘    要:原《产品质量法》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只有一句话:“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告。”规定过于简单。新《产品质量法》对此作了较多的补充,特别是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怎样公告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这个规定不妥,存在很多问题,下面逐点分析。 问题一:按第十七条规定,要公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生产者、销售者自收到抽查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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