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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可以避免的损失
作者姓名:张彬
作者单位:北京大兴法院经济庭
摘    要:近期,法院受理的由于建筑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延误工程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出现的问题也比较普遍,应当引起相关企业的注意。 2000年10月,某模板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钢模板的合同。合同约定,模板厂依照建筑公司提供的图纸及模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作模板;于12月11日将模板送至工地;价款在工程完工时,按实际发生量结算。还规定模板厂将模板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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