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醋案”应属标签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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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言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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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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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第12期刊登的《是假冒还是标签违法》一文,笔者认为B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首先,《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是“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根据本案的案情,利民酿造厂生产的“家乐”牌香醋使用的是本厂的商标、厂名和厂址,并没有伪造或者冒用新兴酿造公司的厂名、厂址。因此,定性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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