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零时起保制的效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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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尤薇.论零时起保制的效力问题[J].财经界(学术),2014(30):12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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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尤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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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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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立法精神。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都会写明保单生效的时间是次日零时起生效。次日零时起生效的约定将导致出现一段保险空白期,在这段期间内,被保险车辆该如何行驶?同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若该约定有效,不但不能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投保人、事故受害人及保险人三者利益都不能兼顾,明显与交强险的立法宗旨相悖。笔者将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出发,探讨零时起保制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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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共同生效 零时起保制 疑义利益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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