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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微观强化宏观——新《保险法》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引用本文:朱俊生.放松微观强化宏观——新《保险法》对保险市场的影响[J].中国保险,2003(2):22-25.
作者姓名:朱俊生
作者单位:首都经贸大学
摘    要:新<保险法>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把其中的两条合并为一条,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归纳起来,这次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一、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二、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三、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五、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六、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七、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险.

关 键 词:《保险法》  保险市场  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费率  保险资金运用  短期健康险  意外险  再保险  市场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  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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