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公款私存 促进廉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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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颜守臻,张臻富.杜绝公款私存 促进廉政建设[J].福建金融,198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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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守臻 张臻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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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政和县人民银行
(颜守臻),政和县人民银行(张臻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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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最近我们对城关各储蓄所对公存款情况进行一次调查,除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无法查清外,我们发现以单位名义存活期储蓄存款的右206户,金额32.25万元,占活期储蓄余额的5%。其中属财政性存款的有99户,金额13.28万元,占储蓄所吸收对公活期存款的41.2%。这种错误做法,后果严重。 其一,储蓄所为单位逃避现金管理、设立小钱柜大开方便之门。银行对储蓄存款保证支付,不审查用途,单位提取储蓄存款不受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约束,银行储蓄所成为单位设立小钱柜的庇护所。 其二,储蓄所吸收财政性存款,使本来须100%上划人民银行的资金变成按一般性存款的比例缴存,减少了人民银行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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