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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法律认定
引用本文:陈广辉,武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法律认定[J].道路交通管理,2015(2):74.
作者姓名:陈广辉  武祎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2012年3月24日9时55分,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房山区良三路北四位村西时驶入道路北侧路沟,轿车右侧将正在道路北侧路沟内工作的殷某和王某撞出,造成殷某和王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和殷某各项损失45万余元及每年向殷某支付护理费3.6万元。

关 键 词:交通事故认定  公共道路  小型轿车  全部责任  北京市房山区  三路  赔偿责任  警告标志  清理边沟  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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