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年终收益分配——与王兴明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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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阿明 陈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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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1998年第3期“业务与技术”专栏关于《年终如何进行收益分配》—文中,第三步业务操作处理有些不妥,与三者分配原则及新会计制度不相符,关键一点把各项分配忽略了,大有坐“直通车”之感.我认为,对王文的第三步根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时,应分为两步进行.即第三步:(1)当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应付福利费时,借记“收益分配——各项分配”,贷记“公积金”、“公益金”、“应付福利费”;(2)向投资者分利时,借记“收益分配——各项分配”,贷记“应付款——应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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