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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增值率多变带来的问题
作者单位:枝江市审计局
摘    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已开展几年了,但因其对农保基金增值的规定不断变化,对农保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主要问题表现在:一、农保基金增值规定不一,投保人收益额悬殊巨大对农保基金增值规定已有四种不同比例,即8.8%、11%、12%和6.8%,据此已出现过三种宣传资料,投保后养老保险基金的领取额存在较大差别,积累年数越多,差别悬殊越大。以一次缴200元积累年数为60年的月领取标准为例:增值要求为8.8%、11%和12%的相应数为290元、991元和1787元,后两种分别为第一种的3.42倍和6.16倍。养老保险收益额不随利息率调整,不符合储蓄性保险的原则,特别是在储蓄利率调高的情况下,不利于开展农保业务;但调整频繁,特别是收益额悬殊过大,就会使人们对保险政策持怀疑态度,产生不信任感;在储蓄利率下调,农保基金增值率被迫下调时,对农保业务的消极作用就更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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