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并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经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审定,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第106号令),对现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附件做出修改,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文刊登如下,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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