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应当实行混业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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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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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工行湖南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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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一度成为各国金融立法模式和世界金融分业制度鼻祖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督的局面,开创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在此之前,以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全能型银行业早已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业作为国际金融业的一部分,应当顺应世界潮流,适应市场需要,尽早实行混业经营。所谓混业经营,一般指同一金融机构可以同时经营银行。证券晚险等金融业务,促进金融机构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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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业 混业经营 金融机构 金融法律 金融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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