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加强内部会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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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惠.浅议加强内部会计监督[J].中国农业会计,2000(8):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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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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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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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新《会计法》确立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会计法》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4处提到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其中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二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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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 会计监督 会计工作 会计法 内部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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