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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日存款保险制度比较
作者姓名:李霞  裴亮
作者单位:李霞(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裴亮(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摘    要:一、美、德、日存款保险制度比较 1.三国存款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的5年间,美国就有9108家银行倒闭,存款人平均要等6年左右才能得到其存款额60%左右的清偿,存款人损失约10多亿美元.传染性的挤兑使得效益好的银行和效益差的银行一起倒闭,"多米诺骨牌"效应使美国金融遭受重创.为了应对危机,重新树立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美国国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1933年6月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根据该法案第12B款规定,创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后来又成立了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和国家信贷协会股份保险基金,正式以联邦政府的官方身份分别承担商业银行、储蓄贷款银行和信贷协会的客户存款.1950年,上述法案条款单列出来,形成联邦存款保险法案.二战以来,针对金融风险程度不断提高和保险基金规模相对不足的状况,美国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在稳定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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