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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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晓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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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哈尔滨,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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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问,明确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一词。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非物质性痛苦。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1.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主体是自然人,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法人没有思维活动和心理感受,无法像自然人那样因被侵权而产生压抑、悲伤、羞辱等情绪。无法感受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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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损害 赔偿 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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