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现诚信的“诚信-信用互动”法律机制——兼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
| |
引用本文: | 饶世权.论实现诚信的“诚信-信用互动”法律机制——兼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0(6):7-12. |
| |
作者姓名: | 饶世权 |
| |
作者单位: | 西南交通大学,四川成都,610031 |
| |
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
| |
摘 要: | 诚信与信用既有区别,又有必然联系。实现个人诚信进而增进社会诚信的方式,中国古代社会在自然经济形态基础上的是道德机制,古罗马在相对发达的商品经济形态基础上的是“信用减损”法律机制。当今美国、德国、日本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国家,建立了诚信一信用互动法律机制。我国当前社会诚信的缺失正是因为对实现个人诚信传统路径的依赖。因此,应当适应现今的商品经济形态,通过立法建立诚信一信用互动的法律机制。
|
关 键 词: | 非商业诚信 信用 道德机制 行为能力 诚信一信用互动机制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