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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普法活动的民间法解读
引用本文:刘海燕,贾焕银.乡村社会普法活动的民间法解读[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5(12):139-141.
作者姓名:刘海燕  贾焕银
作者单位:山东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353;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普法活动作为法治知识在不同场景中转换的媒介或者方式,在农村地区,要普的法不仅仅是国家意义上的现代性、都市性的话语,还要深切地顾及民间意义上传统的、乡土性的理解。不能仅把农民视为"受众"和客体,而应凸现他们的主体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也把普法活动作为自己的事业来耕耘和经营。这样,普法活动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由形式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转变。

关 键 词:法治  农民  普法规划  民间法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12-01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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