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普法活动的民间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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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海燕,贾焕银.乡村社会普法活动的民间法解读[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5(12):139-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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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海燕 贾焕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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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353;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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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普法活动作为法治知识在不同场景中转换的媒介或者方式,在农村地区,要普的法不仅仅是国家意义上的现代性、都市性的话语,还要深切地顾及民间意义上传统的、乡土性的理解。不能仅把农民视为"受众"和客体,而应凸现他们的主体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也把普法活动作为自己的事业来耕耘和经营。这样,普法活动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由形式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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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 农民 普法规划 民间法 |
文章编号: | 1672-2728(2007)12-013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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