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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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童庆元.论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的性质[J].现代商业,2007(30):268-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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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童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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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溪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兰溪32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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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动产抵押权的有效设定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以后才能生效的观点已得到确认,而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也已成为共识,但对于抵押登记行为的性质究竟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抑或程序行为,还存在不同认识。通过疏理有关法理根据,否定了将抵押登记行为界定为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的观点,得出将抵押登记行为界定为程序行为才为妥适的结论,从而在实践中帮助我们正确选择抵押登记机构,并就抵押权设定的有效性作出恰当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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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权 抵押登记 民事行为 行政行为 程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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