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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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喜军.金融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分析[J].理论观察,2006(4):179-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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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喜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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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泰来县支行,黑龙江,齐齐哈尔,16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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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机构曾发放了由党政机关干部、金融机构职工以个人信誉担保的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保证范围、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要素。多数保证人对这些要素的法律效力和自己的责任并不十分明确。一些金融机构没有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债权,致使保证人免责;有的金融机构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丧失胜诉权。保证人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确定;金融机构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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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 金融维权 |
文章编号: | 1009-2234(2006)04-0179-02 |
收稿时间: | 2006-07-03 |
修稿时间: | 2006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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