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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制度建设
引用本文:孙宝强.完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制度建设[J].港澳价格信息,2011(3):4-7,13.
作者姓名:孙宝强
作者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委政策研究室,广东深圳518172
摘    要:价格调节基金作为一种特殊性、暂时性、有限性的调控基金,其特点是应急为本,调节为主,临时为限,对象特定。调节特殊时期特定商品的价格异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核心职能,为基本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流通基地建设提供资金扶持只能是其边缘职能,且需要有偿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要遵循持续改进使用效益的思路,按照计划、执行、检查、改进的理念进行改进,基金使用效果要引入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在实际工作中,要明确价格主管部门作为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明确使用流程,引入企业行业自律、投诉举报等非正式制度,保障价格调节基金在不降低市场机制作用的条件下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建立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信用网,将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负责人和经办人个人信用记录中,遏制违规使用或骗取基金的行为。实行农产品、畜禽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有偿使用政策,或者购买建设债券、基金实现价格调节基金的保值增值。建立与CPI联动的价格补贴发放机制,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困难群体的作用。

关 键 词:价格调节基金  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  特殊时期  特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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