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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
财税[2011]4号文件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 键 词: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小型
优惠政策
微利
财税
文件
税率
政策规定
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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