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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财税[2011]4号文件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小型  优惠政策  微利  财税  文件  税率  政策规定  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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