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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

关 键 词:企业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税  应纳税所得额  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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