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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引用本文:郑开焰.也谈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J].福建财会,2003(12):38-38.
作者姓名:郑开焰
摘    要:新《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与原有制度规定变化较大。

关 键 词:“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  会计处理  账户设置  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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