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被害人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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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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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奉化31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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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诈骗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由于我国刑法对诈骗罪规定的是简单罪状,没有明确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一般都是学理解释。有学者认为,从客观要件看,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行为的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也一般认为,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交付财物是构成诈骗罪的必备要件,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主要区别点即在于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是在陷入认识错误的基础上"自愿"交付财物。因此,正确认识"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自愿交付财物"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也是区分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的关键,本文试就此做一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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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诈骗罪 错误认识 "自愿"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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