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水质已恢复到原来的水平,涉案企业还要不要负起赔偿责任?这是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双方激辩的另一个焦点。如果这种行为不需要赔偿,无异于向世人宣布,向公共环境倾倒有毒物质而不需要担责,其示范效应将是非常恶劣的。在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倾倒废酸事件发生后的2013年1月14日和2月22日,泰兴市环境监测站分别对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质进行了采样监测。尽管采样监测时,倾倒废酸事件已发生了一段时间,但监测结果仍显示:如泰运河多个码头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标;古马干河永兴港务码头附近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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