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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正>财税〔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关 键 词:创新药  增值税政策  视同销售  购买方  国家税务局  价外费用  药品生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原料药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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