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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摘    要:鲁人社发[2010]4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要求及相关规定,为推进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具有独立建制资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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