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构成要素,产权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合约安排。与以往研究思路不同的是,本文尝试提出"隐形合约"概念,以此来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不仅仅是一种靠模仿和移植资本市场的市场合约,更是一种兼有社会属性的合约关系。一方面,这种隐形合约嵌入到人格化体系之中,能够反映出其与制度环境变化之间不断互动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情感性隐形合约与工具性隐形合约两种非正式的界定方式,使得合作社产权在不同的主体行为人之间得以界定。正因如此,本文提出了隐形合约的理论分析框架,并以N村茶叶合作社的动态事件为例,体现出隐形合约在合作社产权界定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