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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印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作者姓名:冯刚
摘    要:【案件事实】上海华亨计算机公司(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华于2001年5月14日申请注册“世纪通宝”商标,并于200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由”世纪通宝”文字和古钱币图形组合而成,指定使用于磁性识别卡、密码磁卡、计算机软件等第9类商品,商标有效期至2012年5月20日。北方银行(被告)于1999年11月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了“世纪通宝”借记卡,

关 键 词:商标 侵权 他人 法定代表人 计算机公司 计算机软件 案件事实 世纪 古钱币 识别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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