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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摘 要:
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自行发债 财政部近日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规范自行发债行为,财政部同时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办法指出,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关 键 词:
金融
地方政府
政府债券
国务院
财政部
发债规模
还本付息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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