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行长岗位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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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培养、考核、任用人民银行县支行正副行长,使其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更好地履行本岗职责,以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的金融法规和人事、教育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人民银行县支行是中央银行的基层机构,在上级行领导下,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对辖区内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办理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县支行行长是本行的领导,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对地、市行负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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